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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2-09-19 14:10:17    来源: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14 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思路

《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制度上升为法律。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建顶层设计科学、权责配置合理、体系架构得当的规则体系,中国证监会对照《期货和衍生品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配套清理。

二、修改规范性文件情况

本次针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等1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完善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夯实了制度基础,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此,《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均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此外,在行政监管措施、法律责任方面,《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也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实施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所涉条款进行了修改。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了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证监会调整了《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 三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证监会还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表述存在不一致的,进行了调整。例如,《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期货交易者作出了规定。因此,证监会将《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条文中“投资”、“投资者”分别修改为“交易”和“交易者”。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情况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所规范事项已经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因此予以废止。